第三方支付一:名词解释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并检验商品进行确认后,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上。第三方支付可以解决在电子商务小额支付情形下,交易双方因***不一致造成的款项转帐不便问题,有助于消费者降低网上购物的成本和帮助商家降低运营成本;有助于银行节省网关开发费用,为银行带来潜在利润;商家和客户之间的交涉由第三方来完成,有效避免***信息在网络多次公开传输而导致***信息被窃,使网上交易变得更加简单。随着第三方支付规模的扩大,其潜在风险也暴露出来,目前央行和银监会正酝酿加强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银业务。二:第三方支付牌照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备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需符合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的公章。(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为最新版本,并经工商部门备案第三方支付牌照和融通,加盖工商部门相关证明戳记。
(四)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为申请人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验资证明与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最近一年及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或项目异常,以及存在其他应予以说明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提供关于备付金及其利息核算方法的说明,指明具体会计科目。(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1)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2)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的资金流转情况;(3)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4)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别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5)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应包括:(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3)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应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承诺书。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由申请人的法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高级管理人员在居住地居住期间不满3年的,应提供其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由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曾在媒体报道中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包括:(1)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2)主要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4)主要出资人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出资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比照对申请人的要求执行。主要出资人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或项目异常以及存在其他应予说明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5)主要出资人最近三年未利用支付业务实施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主要出资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要求比照对申请人的要求执行。主要出资人曾在媒体报道中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6)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十二)对已经形成客户备付金沉淀的存量非金融机构,应提交客户备付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至申请日未挪用客户备付金及不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声明、重大突发**下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应急预案等材料。(十三)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三: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要点解析企业最低注册资本3千万办法规定,拟在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千万元人民币;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企业有一年申请时限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许可。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办法中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第三方支付牌照和融通,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应当在期满前 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不仅限于第三方支付 办法中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了定义,不仅包含第三方支付从事的网络支付,还 包含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界定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 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通过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 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 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 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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