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该局依法对海科融通(被收购方)副总经理吴静在2018年与收购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金融(SH:600318))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事实,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安徽监管局认为,吴静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新力金融”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吴静违法所得29,792.26元,并处以50,000元罚款。
安徽监管局在处罚决定书中提到,吴静是海科融通的股东,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属于交易对手方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且参加了海科融通有关终止重组事项的会议,知悉前述内幕信息,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而在海科融通与新力金融交易期间,当事方吴静在2018年3月22日,申报卖出其持有的全部“新力金融”股票31,200股,实际成交8,000股,成交金额89,040元。
从交易时间上看与其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从交易特征来看,“吴静”账户自2017年3月30日买入“新力金融”以来,到2018年3月21日,期间从未卖出支付通和海科融通关系,3月22日全部申报卖出(成交8000股),卖出意愿强烈。
综上所述,“吴静”账户交易“新力金融”行为明显异常,避损意图明显。经测算,“吴静”账户避损金额29,792.26元。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符合内幕交易行为。
此前,财经网曾提到,2016年7月7日,新力金融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称,将新增收购所属行业为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标的资产支付通和海科融通关系,该标的资产拥有全国范围内经营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从业资质。
2016年9月6日,新力金融再发公告,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海科融通 100%
的股份。该公司表示,与海科融通初步协商的交易价格合计为 237,872.5755 万元,其中发行股份 8,435.1977 万股支付交易对价 181,272.3989 万元,支付现金 56,600.1766 万元。
但此次收购也无疾而终。2018年3月,海科融通控股股东海淀科技主动“叫停”了此次收购。海淀科技发布《通知函》称,基于海科融通与新力金融在2016年7月开始重组一事历时较久、市场环境变化较大、且与最初的规划存在不确定的风险,经海科融通股东审慎评估,决定终止此次重组。
根据安徽监管局此次披露的内幕消息,此次收购最终取消的原因是关于海科融通的机具摊销年限出现分歧,收购方新力集团及负债收购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市场同类型重组案例机具摊销年限均为3年,建议海科融通对此予以调整。但海科融通认为,机具摊销政策调整将直接影响其做出的业绩承诺,对此不予认可,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海科融通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上的烫手山芋,不只新力金融与融钰集团先后收购失败,就在近期传出翠微股份(SH603123)拟收购的消息,但随后就被上海证券***问询。
要求翠微股份补充披露海科融通从事业务的金融资质问题、财务情况、业务运营情况及被监管处罚情况。
除此之外,监管也关注到了此前海科融通在资本市场上两次重组但最终没有成功的情况。上海证券***表示,要求翠微股份就前两次重组与本次重组交易方案的主要差异;(2)标的公司前两次重组终止的原因、相关程序履行情况、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已经消除;(3)结合前两次重组的终止具体原因,补充说明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存在终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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